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54號債權人 許宏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安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ZC0000000、ZC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票號TH481983、TH481984號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表明上開本票提示日,或釋明已屆清償期已屆清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