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明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1144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本件相對人宋明龍設籍在屏東戶政事務所,故請聲請人於陳報狀內表明聲請對其公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