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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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明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1144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本件相對人宋明龍設籍在屏東戶政事務所,故請聲請人於陳報狀內表明聲請對其公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