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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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8,206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另有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惟聲請人係因可歸責於相對人債務不履行之事實,而解除雙方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請求相對人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新臺幣5,428,206元(恢復原狀),尚難確認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請求權依據。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679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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