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併予敘明。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人頭帳戶詐欺│偽造文書│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05.某日│93.11.18至94.5.3│94.5.24至94.6.2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4年偵字第27│南投地檢94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60號│74號、2987號│1895號、222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投刑簡字第544號│95年上訴字第2317號│94年投刑簡字第51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25│95.12.22│94.12.12│├─┼─────────┼──────────┼──────────┼──────────┤│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投刑簡字第544號│95年上訴字第2317號│94年投刑簡字第5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21│96.01.15│95.02.06│├─┴─────────┼──────────┼──────────┼──────────┤│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刑法第210條│第2款、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號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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