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許雅萍 被告 游阿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3、30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李鴻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