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徐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慕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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