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清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冠清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清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