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敬哲
被   告  鄭惟聰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84號損害賠償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橋
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