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7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
  宗育、 李錫銘王秋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1664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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