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7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
宗育、 李錫銘 、 王秋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1664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