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吳政諭 債務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國銘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參萬零壹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