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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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