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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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 林郁倫 訴訟代理人 陳惠芬
胡賓豪 律師被告 林志明
陳錦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前經裁定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事訴訟(下稱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另案訴訟已經判決在案,被告卻仍無理上訴,企圖拖延訴訟,妨害原告行使權利,故聲請本院無須待該案判決確定,逕行撤銷前開停止訴訟裁定,續行訴訟,以維原告權益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第18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他訴訟終結,係指他案判決確定、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等終結確定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以其對被告林志明有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林志明所有不動產之贈與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及請求被告陳錦杏塗銷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兩造就上開債權之存否有爭執,且原告已就該債權另行訴請林志明給付,經本院以另案訴訟事件受理;本院因而以作為另案訴訟標的之上開債權存在,為原告撤銷訴權之發生要件,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其後,另案訴訟雖已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在案,惟被告已就該案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受理後移付調解,現以112年度上移調字第241號調解事件繫屬中,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裁判清單可參。依前揭說明,應認另案訴訟尚未終結,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尚屬未定,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故原告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