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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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佳琳 被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