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堂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147、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堂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147、14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附表二所示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147、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分別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259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可稽,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1177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259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2甲基安非他命1包外觀為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0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318號3甲基安非他命1包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8852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號: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2479號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玻璃球管1支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107號扣押物品清單2玻璃球2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345號3吸食器1組(含吸管1支)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797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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