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投資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貞年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鴻 間請求返還合夥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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