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黃志雄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 何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07月24日下午04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