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84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被上訴人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