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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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687號聲請人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奕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徐奕禮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票(票號:CH659757)原本一張。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應自何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