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昕賢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昕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昕賢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5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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