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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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O女(代號:996682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周倩 如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