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可靖被告呂金鴻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鄭志誠 律師被告 盧建華
羅福全 吳志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0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