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6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高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萬元。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查現尚欠18,514元,及自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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