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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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同上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徐漢堂 律師 劉湘宜 律師相對人 紀榮兆 即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郭雨萍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呈報清算人事件閱卷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司司字第九十七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8日由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撤銷認許,聲請人蒙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財產進行假扣押。聲請人債權能否獲得滿足,與相對人財產狀況、清算情形及進展有關,故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等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影印全卷,並提出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假扣押民事裁定書,本件聲請人對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取得假扣押執行名義,與該公司清算事務之進行,確有利害關係,因之,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