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文姬於民國100年11月4日下午5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雲林縣○○鎮○○里○○○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道路40.6公里處時,應注意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當時之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吳蔡秀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駛至,兩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併顏面骨折、右側股骨、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02年1月17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並於同年1月21日送達本院,此有本院101年11月26日101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狀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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