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
張秉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陳紹
林約安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之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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