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 告 鄧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
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