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   告  鄧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
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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