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黃劍瑛 被告 游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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