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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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0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5段150巷臨42之號,
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