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1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
未補正,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
,復未於書狀中陳明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就該法
律關係有何確認利益?所確認之利益價值為何?而不合程式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一、陳報被告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並補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就該法律
關係有何確認利益?所確認之利益為何?並提出所有相關之
證據,並附繕本一份,以送達對造。
三、陳報祭祀公業 張文通 之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