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滿堂 訴訟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南市私立育德工│元大商業銀│東正鐵工廠股│108年6月30日│51,500元│AH0000000│││業家事職業學校│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