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抗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24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嗣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補費裁定已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
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三、結論: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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