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 林俊廷
(現借提寄押於法務部○○○○○○○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3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