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 林俊廷

(現借提寄押於法務部○○○○○○○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3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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