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上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361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温上億於民國110年9月2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建國路往中平路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0時40分許,行經中壢區建國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沿中山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此,猶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張智源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龜山區中山路往復興路方向直行駛至,張智源見狀已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張智源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手肘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小腿擦傷、左側肩膀擦傷、左側上臂擦傷、左腳背擦傷、左右手擦傷、左側腹部擦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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