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堅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執行完畢,惟該罪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未繳納股款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圖利容留猥褻罪未繳納股款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月8日102年1月至103年4月99年至101年103年間至同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08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788號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416、2451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簡第2464號107年度訴第413號101年度矚訴第37號109年度訴第1309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2月6日110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簡第2464號107年度訴第413號101年度矚訴第37號109年度訴第1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12月20日108年1月2日110年11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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