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附民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附民被告 羅辰焌 (原名 羅峰鍚羅文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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