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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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創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阿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6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1│隆昇鋼模│聯邦商業│109年12│178,374元│UA0000000│創拓│││有限公司│銀行南桃│月10日│││有限││││園分行││││公司│├─┼────┼────┼────┼─────┼─────┼──┤│2│隆昇鋼模│聯邦商業│109年12│256,311元│UA0000000│創拓│││有限公司│銀行南桃│月10日│││有限││││園分行││││公司│├─┼────┼────┼────┼─────┼─────┼──┤│3│隆昇鋼模│聯邦商業│109年12│67,072元│UA0000000│創拓│││有限公司│銀行南桃│月10日│││有限││││園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