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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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09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