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8年6月29日南市警六刑字第0984618550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10日雄檢 惠大 98助645字第56175號函文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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