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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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9號抗告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退休俸差額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