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69號聲請人 黃信德 上列聲請人黃信德因與相對人 李宜欣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信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惟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起,故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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