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1號債權人 黃光陽 上列債權人黃光陽因與債務人 林漢隆 即元昌實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光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元昌實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