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69號聲請人 李美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載「受益憑證名稱」一欄漏未填寫,請重新提出分別載明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受益憑證張數及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