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玄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15條之
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且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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