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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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95號上訴人 蘇宸芯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李玟玟
李殿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修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王琁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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