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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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游豐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受款人備註1 江忠耿 91年10月31日未登載500,000元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約定自發票日起一年內(含)按年利率9.90%、第二年起按年利率11.75%計付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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