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張謝義妹 相對人 張萬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92條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83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
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4號判決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㈠聲請人原起訴先位聲明:相對人應將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0
2建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備位聲明:相對人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給付新台幣(下同)3,075,000元,經本院102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備位聲請為核算基準(即土地價額7,564,042元+3,075,000元=10,639,042元),核定為10,639,042元(見本院102年度旗調字第13號卷第77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聲請人就先、備聲請均追加相對人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經核定上開土地價額為3,348,670元,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13,987,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112元,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卷㈠第114頁、第117頁、本院102年度旗調字第13號卷第77頁背面),復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減縮備位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3,075,000元(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卷㈠第203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減縮後之先、備位聲明最高著為核算基準,即以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02建號房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額核算,又上開房屋價額為496,00
0元(見本院102年度旗調字第13號卷第7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8,712元【計算式:7,564,042+3,348,670+496,000=11,408,712】,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40
8元。是依首揭規定,該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22,704元【計算式:135,112-112,408=22,704】應由為減縮之人即聲請人自行負擔。聲請人另支出證人旅費1,576元(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卷㈡第36頁)。
㈡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號裁定核定為11,408,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612元,由相對人預納在案。
㈢第三審裁判費,依第三審判決意旨,由兩造各自負擔,不列入計算。
㈣依第二審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三
分之二即188,397元【計算式:(112,408元+1,576元+168,612元)×2/3=188,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預納168,612元,少納19,785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78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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