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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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振賢 債務人李 國良 債務人 李建璋
一、債務人李建璋、 李國良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國良前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制為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李建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總計111,185元;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利率、違約金之約定分別訂定於放款借據第
五、六條,其中第六條第二項特別約定,倘債務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經債權人將該借款債務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違約金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該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李國良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3年01月25日(即第37期),迄今尚欠如第一項所示之債務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建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建璋、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9286│國良│1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建璋、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286│國良│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