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69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4692號民事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32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