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文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參照)。又非訟事
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
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
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66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移轉事宜,而向相對人寄發存
證信函,惟遭退回,以致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等語。惟查,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
有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均在彰化縣○○鄉○○路○段
○○○號1樓,非屬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自有誤會,依上開說明,爰將本事件移轉予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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