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許盟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0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0年12月17日聲請網路公告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2月21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2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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